2.被告人利**供述:2020年4月,我开始在其他地方做酒瓶打码。7月开始,我帮张**制作假酒供他销售,他负责提供白兰地原料、回收的瓶子和纸盒。我负责组织生产并采购两台包装封口机器。利**和我一起开始的,张**大概10月来的。我们三人合作,没有具体分工。一天能做6-7件,每件加工费100元-150元,我共收取张**4万,我们共获利11万元。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号**房是我租的。利**和张**领固定工资,3000-4000元。张**让我三五天就删除一次聊天记录。他在微信上转给我的钱都是我做假酒的报酬。
经辨认照片,利**辨认出张**、利**、张**。
3.被告人利**的供述:2020年7月,利**找我到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号**房生产假洋酒,我们三人没有具体分工。利**答应每月给我4000元工资。我问利**拿过5次钱共10000元左右。张**来运过三四次假酒。利**负责组织生产,原料及空瓶都是利**拉来的。
经辨认照片,利**辨认出张**、利**、张**。
4.被告人张**的供述:我从2020年9月...(本文书还有4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