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龚**、宋**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某甲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龚**、宋**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确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因被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标违约在先,再审申请人并未违约,应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免物业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3)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免除某某某甲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对于申请人房屋漏水问题,被申请人方已处理过,合同第9条约定房屋共有部分由某甲公司负责维修管理,若需大修...(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