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立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合意延长三个月的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基于1998年5月赠与公证书确认位于本市黄浦区江阴街**弄4号**层阁楼(6.7平方米,暂计价值人民币240,000元,以下币种同)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与刘*(1994年4月2日报死亡)生育的唯一之女。位于本市黄浦区xx街**弄xx号**层**层西间、阁楼(6.7平方米,下简称系争阁楼)原是被告养父吴*的私房,1998年5月20日被告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上述房屋。...(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