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冯**到庭参加诉讼,人保江门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人保江门分公司向李**赔偿137068.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人保江门分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以下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10%),李**因案涉事故受伤住院15天、住院期间陪护人员1名;李**共有一人需要扶养(母亲梁金好),共同扶养人为六人;李**驾驶的粤k×××××三轮摩托车投保于人保江门分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争议事项1: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问题。
李**主张及证据:认为真实有效;无相关证据提交。
李**答辩意见及证据:认为该证明无效;无相关证...(本文书还有5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