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徐**、徐**、徐**(以下简称毛**等四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鄂旅*************(以下简称鄂旅投仙桃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等四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毛**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发厕所内洗手台旁放有“小心地滑”a字架,里面墙上粘贴“小心地滑”标志,与事实严重不符。二、经营场所、共同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毛**等四人对于鄂旅投仙桃公司对徐**的死亡存在过错不负举证责任。三、鄂旅投仙桃公司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厕所内未粘贴、放置“小心地滑”标志,未...(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