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赵*、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赵*、被告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27.01元(不含保某公司已经垫付的4000元医药费);2.判令被告平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6日7时35分,赵*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沿国道320由云湖桥往韶山方向行驶,途经××七里铺路口地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乘赖**)相*,造成谢**、赖**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赵*负事故全部责任,谢**、赖**无责任。谢*...(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