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崔**、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根据原告吴*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24年12月2日转为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崔**、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太平洋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并最终确定诉讼请求:因本次事故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3,695元、误工费44,715元、护理费5,38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58元、修理费1,040元、鉴定费2,000元;上述各项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在...(本文书还有2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