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宁**、方**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0392.88元,支付逾期保费2351.88元,并以代偿款及逾期保费为基数按每月1%的利息支付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被告宁**对被告方**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6日,被告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七一路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4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贷款于2019年12月6日发放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归还,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起保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保费分36个月缴纳完毕,每月保费587.97元同时,方**的丈夫宁**...(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