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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柴**等与师**、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豫072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1
  •  
  • 【案例概要】

    原告胡**、柴**、才**、才**与被告师**、白**、某**(以下简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及胡**、柴**、才**、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师**,被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柴**、才**、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57559.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7日5时36分,师**饮酒后驾驶豫bc××**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师寨镇第二初级中学西20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柴某驾驶的赛鸽牌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电动两轮车驾驶员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作出第41074*****02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本文书还有47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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