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12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0930.21元、利息2522.23元、违约金1004.67元、分期手续费562.5元,并按《某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韩**在某某银行的信用卡推广单位申领了卡号为4512********的信用卡。截至2024年12月4日,韩**累计...(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