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华*******诉被告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华*******(以下简称华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洪**赔偿华恒公司损失17161.36元。事实和理由:华恒公司2022年7月15日通过运满满货运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洪**在2022年7月15日18时前从无锡中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运输一批热镀锌钢卷至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湾里工业园内,洪**在运输过程中于2022年7月15日20时45分左右在白明线25公里200米处因自身操作不当发生交...(本文书还有1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