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清偿借款275000元。事实与理由:石**与王**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份,王**以购房需要为由向石**借款,石**于2020年4月、5月份分两次向王**出借280000元整。后石**因为工程需要资金,要求王**返还,王**在先后偿还5000元后,余款不予归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王**辩称,石**诉状所述不实。双方于2019年3月份相识恋爱,不久后同居生活。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5月份期间,石**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转账共计40余次,其中转账备注的有伙食费、买被子、精准投食、买糖吃等,以及包含大量520等特殊数额,上述转账均用于同居生活的共同开销,石**主张的案涉款项都是恋人间的赠与行为。石**诉状陈述购房原因明显不符合事实,双方未达成任何借款合意,不存在借贷问题。请求依法驳...(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