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1,64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70元(20元/天×148.5天)、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护理费44,755元(3,820元/月×5个月+2,737元/月×5个月+11,970元)、误工费40,000元(3,200元/月×12.5个月)、残疾赔偿金687,933元(76,437元/年×20年×0.45)、精神损害抚慰金22,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102元(48,272元/年×5年×0.45÷6)、辅助器具费(轮椅)358元、交通费2,783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8,150元、住院用品费320元、律师费7,000元、保全担保费...(本文书还有3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