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743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8%,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罚息年利率为10.4%。暂计至2021年9月21日,利息2299.02元、罚息1292.97元,本息合计161025.15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06209.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0.4%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苏**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