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孟**、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被告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16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28日8时49分,被告孟**驾驶车牌号为辽a3××**小型客车行驶至沈北新区蒲北路与沈*驾驶的辽a××**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的后果,经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孟**辩称,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