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2.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曾**的诉讼请求;3.判令曾**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不同意鉴定是程序不当。我方只写过《借据》,曾**以虚假的《借条》起诉,在我方提出鉴定申请后才提交《借据》,我方认为有了《借据》,《借条》是否真实不重要才撤回鉴定申请,但后来我方认为《借条》的真伪也是决定曾**是否需要承担伪造证据责任、法院认定借款事实以及还款前提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提出申请继续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同意,侵害了我方诉权,也未协助退回我方预交的鉴定费。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否定案外人高**代我还款错误。我方提交高**出具的《委托付款确认书》证明其代还80万元,曾**仅提交其向何丽华支付的80万元,法院即以何丽华、高**是亲戚关系否认该8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借款是错误的。我方已经进行举证,曾**与何丽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我方无法举证,一审法院让我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公平。而且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80万元与《借据》记载金额相悖不予抵减,另一方面同意以我方多偿还的利息抵减本金,是矛盾的。(二)我方主张以向曾**出借的130万元用于抵扣本案借款,一审对此未予说明、处理,是事实查明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借据》载明的“此款收到陆凯健欠款尽还清,想办法还清”属附条件的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不能以曾**不认可为由否认该约定的效力。《借据》由曾**保管,上述所附条件自《借据》签订时已经存在,若曾**不认可,应在签定《借据》时提出异议而非在诉讼审理中否认,而且《借据》签订前我一直向曾**还款,《借据》签订后,我方没有任何还款,可以推定上述约定有效。而且...(本文书还有7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