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朱**,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315,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之父。原告将63万元(属于原告与原告之妻史桂香共同财产)交被告为原告购买理财产品未果。现史桂香已故。该63万元的一半属于史桂香的遗产,另一半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有**被告主张偿还该63万元的一半计315,000元。
被告刘*辩称,该63万元中,40万元系赠与被告的购房款;3万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系原告交被告用于史桂香丧葬,支出152,250元,剩余47,750元。后被告通过被告之子名下账户向原告汇款84,000元,作为归还上述借款及丧葬支出余款。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妻史...(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