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江*********(以下简称江南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为人民财保吉林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元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追加黄**、彭**、黄*、彭*为本案第三人,于2022年12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第二次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南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黄**死亡赔偿金60000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黄**抢救费用287.7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6日,原告公司驾驶员兼管理员黄**在公司值班时突发疾病,...(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