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起火厂房所在区域状况及当事人关系。
本案所涉起火厂房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中村湖塔下玖捷公司内。2020年12月24日,乙方精特汽配厂投资人孙**与甲方湖中经济合作社签订一份《资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湖中村湖塔下物业用房1998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嗣后,上述乙方将所租赁的房屋中的980平方米转租给玖捷公司。另外,此前2013年,孙**向湖塘街道湖中村委租赁约860平方米的场地,并在上述租赁场地上自行建成厂房一处。该厂房位于前述物业用房南侧,中间相隔一个通道。精特汽配厂为利用之需在上述通道上搭建起钢棚。上述厂房的建造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相应的消防验收手续。
另查明,精特汽配厂系孙**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8月。玖捷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该公司股东为郑**一人。
(二)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情况及其事故原因认定。
2022年1月15日5时10分许,玖捷公司的上述承租厂房发生火灾,消防部门接报后出警,扑灭了大火。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绍兴市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3月4日对该起火灾事故作出绍柯消火认字(2022)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1月15日6时许,柯桥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中村湖塔...(本文书还有5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