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张**、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被告鞠**及被告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鞠**、张**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08731.3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为重型货车驾驶员,雇主为被告张**和鞠**。2021年7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与车友刘*镇驾驶张**名下的重型货车鲁gu××**行驶至临朐县龙东路中途停车,原告在车上整理篷布时随货物坠落,货物将...(本文书还有3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