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被告张**及被告孙*、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王*北出庭支持原告张**张**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1.医疗费63,389.87元(50,148.87元+241.00元+13,000.00元);2.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4,000.00元(100.00元×33天+100.00元×7天);3.营养费2,010.00元(30.00元×67天);4.护理费16,941.26元(172.87元×1天×2人+172.87元×89天+172.87元×7天);5.误工费19,015.70元(172.87元×90天+172.87元×20天);6.残疾赔偿金202,184.70元(35,471.00元×19年×30%);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以...(本文书还有4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