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被告人彭*支付被害人家属12万元安葬费。
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彭*经电话通知,前往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潘**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本文书还有4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