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女,1990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系沈**丈夫)。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舒**、汤**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海********(以下简称唐伟店)、海宁市娜*******(以下简称娜妮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汤**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唐伟店对舒**、汤**的诉讼请求,应由娜妮公司、沈**承担货款支付义务;2.诉讼费由唐伟店承担。事实和理由:1.舒**与娜妮公司实际控制人章*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舒**负责生产,生产中需采购辅料,舒**系代表娜妮公司向唐伟店联系购买服装辅料,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虽然发货清单填写的购货单位是舒**,但舒**已向唐伟店提出异议,说明买受人应为娜妮公司,故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唐伟店与娜妮公司之间,应由娜妮公司支付货款。2.舒**系根据娜妮公...(本文书还有4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