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佘**,村委会主任。
原告朱**诉被告丹凤县人***、第三人丹凤县龙************(青峰村村委会)履行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20年12月30日,丹凤县人***办公室印发丹政办发(2021)68号文件,基于该文件,原告与龙驹寨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但就已登记测绘的地上附着物(经**)及自修地未予赔偿。该次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经**)22150元,自修地补偿金40216.6元以及因征收无法盖房产生的材料费损失18500元,第二次坡耕地征收涉及地面附着物(经**)23...(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