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某某公司*、马**、马**、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陇商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青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被告交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马**、马**、马**、雪峰公司、陇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三项;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书还有15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