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孝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孝感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大悟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刘**损失25万元依据不足。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徐**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处罚,逃离现场,且指使他人顶包,其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