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某********与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24117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20年2月工资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独生子女母亲,于2020年5月从原告单位退休。原告不服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号裁决书,故诉请解决。
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117元,其自愿撤回要求原告支付2020年2月工资2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独生子女母亲,于1994年8月**日生育一子周*,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2020年5月被告从原告单位退休。被告的社会保险费由...(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