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陈*、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陈*、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6062.0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8日7时20分,陈*驾驶车牌号为苏j×××××小型汽车,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海阔路与崇礼路交叉口与张**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被告陈*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辩称,对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2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