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内蒙古晟**********(以下简称晟达公司)、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内01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贾**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内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应追加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清事实为由,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内01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本文书还有9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