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德区某***诉被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电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某电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纸箱加工款112682.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至清偿上述加工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供应纸箱给两被告。以下事实和证据证明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定作纸箱并共同支付加工款给原告。(1)...(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