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宁乡市金********(以下简称“泉塘初级中学”)、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3月21日、4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法定代理人肖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泉塘初级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6108.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泉塘初级中学211班学生,2022年2月24日9时课休在教室饮水机处取水时,因地面湿滑用手撑窗口从**楼坠落。原告伤后,被告泉塘初级中学送原告到宁乡市人民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一、多发伤,1.头部损伤脑挫伤;2.胸部损伤、肺挫伤;3.腹部损伤;4.脊柱四肢损伤,腰7骨折,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距骨粉碎性骨折并左踝关节脱位。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三、出血性贫血。原告伤后分别在宁...(本文书还有4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