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诉被告韩**、某保险公*(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与被告韩**、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合计59204.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8日23时许,原告纪**雇佣的驾驶员郭某驾驶原告纪**所有的鲁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1014公里处路段与被告韩**驾驶的苏j×××**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郭某受伤,两车及护栏受损。...(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