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与被告博尔塔拉*************(以下简称博州某某商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博州某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州某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464,283元;2.判令被告博州某某商贸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615,903.98元;3.判令被告自2022年2月1日起以4,464,283元为基数,年息4.7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被告博州某某商贸公司位于博乐市南城区博州农副产品物流园**期一号酒店、二号综合办公楼的建设项目,同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精河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将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由原告窦**施工,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将工程交付被告博州某某商贸公司,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本文书还有2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