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朝*************(以下简称金朝阳公司)与被告中弘控股******(以下简称中弘控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中弘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朝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金朝阳公司与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兴业公司)于2006年1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2.中弘控股公司返还金朝阳公司已支付的购房款4000万元;3.中弘控股公司支付购房款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16220061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8099181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8074381元,以上三笔均按中国...(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