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195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上诉人清流县里**********(以下称田坪村委会)、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刘**参加了本院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坪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李**、刘**恢复涉案农用耕地原状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及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刘**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田坪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流转土地历史原状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1.一审法院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查明案涉流转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因此不存在历史原状不清的事实。2.要求李**、刘**恢复农用耕地原状的真实意愿为要求李**、刘**返还耕地清除李**种植的“澳洲油茶”,因此以李**种植的“澳洲油茶”为范围进行清除即可,实际不需要过多的举证。3.案涉流转土地是李**、刘**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田坪村委会未参与土地违法流转的过程,一审法院认为需要举证“历史原状”,依法应当由田坪村委会承担“历史原状”的举证责任。4.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明确...(本文书还有6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