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辩称,1.原告单独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2.原告主张的房屋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房屋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粤某****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如下:一、驾驶人无证驾驶、肇事逃逸均为违法行为,我方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交警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弃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驾驶人薛**既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又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均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故我方认为原告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二、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只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认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我方已提供具有投保人签字的电子投保单,证明我方已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清晰无歧义,投保人充分理解并接受合同内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涉案保单为电子投保保单,在投保过...(本文书还有5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