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康诚******与被告杭州浙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0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康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康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浙萧******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572893.99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纺织品等买卖业务往来。经对账,双方共计交易金额为2082893.99元,被告已支付原告1510000元,尚欠货款572893.99元未付清。该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无理进行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杭州浙萧******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涤粘坯布,金额共计2082893.99元。原告按照约定如数向...(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