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24)赣07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或者依法改判某甲公司不承担1032200元水*料的货款支付义务;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事实和理由:1.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和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在双方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关于1032200元水*材料等事宜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熊**、杨**、李**等人身份及其权限的认定错误。首先,在结算之前,某乙公司已经完全知情案外人杨**、李**等没有某甲公司的授权,且无权实施结算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某乙公司一却依然与杨**、李**等人进行结算;其次,某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某甲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但在整个交易流程的任何一...(本文书还有4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