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无为县宏*********、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为县宏*********、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7日,潘**与无为县宏*********签订一份协议,潘**汇给无为县宏*********入股金人民币20万元,该入股金名为入股金,实际为借款。2017年9月14日丁**又因经营需要向潘**借款3万元。截至诉讼之日无为县宏*********、丁**共欠潘**借款23万元未付,成*。
无为县宏*********未作答辩。
丁**未作答辩。
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无为县宏*********、丁**未予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潘...(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