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1.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赔偿责任;2.如赔偿,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是否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给付比例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主张徐**未按准驾车型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已向蓝圣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属有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蓝圣公司签...(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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