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韦*、吴**与被上诉人河池市金*********(以下简称金粤公司)、江**,一审被告莫**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2)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莫**、韦*、吴**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查清事实,暂停对三上诉人进行执行;3、依法追究二被上诉人的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或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以案件为追加、变更被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为由,以原告认为被告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应当停止案件的执行,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是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2021〕281号《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项,应当坚持查假纠错,依法救济受害人的权利。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通知与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对虚假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进行纠错。三上诉人作为原判决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及提起诉讼,在异议及诉讼过程中提供大量证据证实(2016)桂****号民初****号案件关键证据系二被上诉人相互勾结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及审理本...(本文书还有5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