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库车天河*******(以下简称天河汇健身会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并非因为踩在了踏板边缘而摔倒,而是由于踏板并不稳固,在跳操时踏板滑动而摔倒,天河汇健身会所应当将踏板固定牢固,跳操时才不会因为踏板滑动而摔倒,故经营者存在不合理的过失,应当对刘**受伤事实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不应当认定刘**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踏板操存在踩到边缘容易摔倒的隐患,天河汇健身会所没有尽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本案的保全费、保险费是基于天河汇健身会所的过错而产生的,应当由天河汇健身会所全额承担,但是原审法院却判令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天河汇健身会所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天河汇健身会所不...(本文书还有5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