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对上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梅村对上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4)琼027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判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第一、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能证明吕**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1998年,吕**家在三亚市天涯区梅村村民委员会对上村小组的,东至备战公路,西至大岭脚下,南至石场公路,北至剪哈村的岭落区中,开荒出案涉9.75亩土地(建村道后现剩余8.6649亩)。1999年10月20日,吕**家以梅村村委会的名义,将案涉土地出租给案外人王**,并签订《承包合同书》;2002年4月18日,又改为以梅村对上村民小组名义出租给王**,...(本文书还有3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