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星航空****与被告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星航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星航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已领取的工资7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聘请被告从事飞行驾驶等工作,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被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40000元,但被告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未到原告处工作2018年12月,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退还已领取的工资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2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