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3833元(从2018年2月5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2020年9月15日);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5日的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个月,借款利息为每月2%,借款主债务人是被告钟**,但是被告梁**在借条上有签名并明确了担保责任。经查,借款30000元,原告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21000元,现金交付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