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节*******(以下简称“上海高盾公司”)与被告合肥某置*****(以下简称“合肥融创公司”)、天津某建*******(以下简称“天津兴航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高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融创公司、天津兴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高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698,807.56元及利息(以2,698,807.5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与被告二双方签订的《合肥融创湖公馆(滨湖印)中央空调采购工程》,原告上海某节*******...(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