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诉被告佛山市某**********(下简称某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某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424500元;2.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购车款被占用期间的损失5982.50元(以424500元为基数,按2022年1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0日为5982.50元);3.被告李**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14日,被告李**在微信上告知原告其公司有一款2022年e300l的奔驰轿车出售。2022年9月28日,原告前往某某公司看车后决定购买案涉车辆。当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购买22年e300l黑棕色奔驰轿车,车**:***0099,成交价为42万元,车辆到贵州**费45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先支付2万元购车订金,车辆过户及成功上牌后再付清尾款,被告保...(本文书还有5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