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现金),被告至今分为未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张,...(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