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泉**********(以下简称天泉灏泰公司)与被告北京数字**********(以下简称数字政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泉灏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被告数字政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泉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数字政通公司按照协议一支付服务费50万元;2.请求判令数字政通公司按照协议二支付服务费50万元;3.判令数字政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的某一个工作日,天泉灏泰公司与数字政通公司为长春高新区长东北核心区数字化城市一期工程(以下简称长春高新区项目),在数字政通公司住所地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协议一。数字政通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参加长春高新区项目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20108588元,并于2012年11月1日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数字政通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发布了重大项目中标提示性公告。数字政通公司与长春高新区项目的业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签订合同后,按照协议一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天泉灏泰公司支付了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原告于...(本文书还有5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