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被告刘*,被告华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892.29元(详见损失赔偿明细);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20时35分许,被告刘*驾驶湘az××××小型客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桂友路由西往南行驶,恰遇原告驾驶0138220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发生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本文书还有2712字未显示)